在涉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,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(简称“帮信罪”)已成为高频罪名。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通常不在于客观转账行为——银行流水清晰可查,而在于行为人是否“主观明知”所收资金涉及犯罪。控方常以行为人“此前账户曾被司法冻结”作为推定其明知的关键依据,逻辑是:既然账户因涉案资金被冻过,就应知晓虚拟货币交易可能接收赃款,却仍继续操作,故至少存在放任心态。
法律允许推定,但非当然认定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〔2019〕15号)第十一条及2025年《关于办理帮信罪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》第五条,行为人因涉诈等异常情形被金融机构限制服务后仍实施相关行为的,可作为认定主观明知的依据。但该规则强调“可以推定”,而非“必然认定”,且必须结合交易方式、次数、获利情况、既往经历、职业身份及是否逃避监管等因素综合判断。更重要的是,推定前提是“因涉诈等异常情形”被限制,而非所有类型的冻结或风控措施都具有同等证明力。
冻结≠明知:关键看行为人获知了什么。实践中,许多虚拟货币交易者账户被冻结时,仅被告知“司法冻结”,却无法得知冻结机关、原因、关联交易或涉案性质。有的冻结与虚拟货币无关(如外贸货款、银行误判),解冻后也无人联系。此类经历难以让行为人形成“后续交易可能涉赃”的认知。因此,将所有冻结经历一概视为“应当明知”的基础,在逻辑上存在断层。
账户冻结知情光谱:七档信息量决定推定效力。邵诗巍律师基于办案经验,提出“账户冻结知情光谱”,将行为人被冻结后实际获得的信息划分为七个层级:
- 纯冻结,零信息:仅知账户被司法冻结,不知原因、机关、关联交易;
- 主动联系但无实质信息:虽尝试沟通冻结机关,但未获具体说明;
- 口头告知大致方向:如“涉及电诈资金”,但无书面材料或具体细节;
- 接受笔录或约谈:谈话涉及冻结原因,但详细程度不一;
- 收到书面告知书:公安机关出具《风险提示函》等正式文件;
- 明确指认具体交易与赃款来源:被告知某笔交易对手及资金来自特定被害人;
- 曾被刑事立案或采取强制措施:完整经历侦查程序,对涉案性质认知最深。
冻结经历不能替代知情内容。只有当冻结经历与具体告知内容、后续交易特征形成实质关联时,才能增强主观明知的证明力。若行为人此前仅处于光谱第一至三档,即信息模糊或缺失,则难以据此推定其后续交易具有帮信罪所需的“明知”状态。实务中,办案机关常忽略这一关键差异,将“被冻过”等同于“应当知道”,实则跳过了主观认知形成的必要环节。未来案件中,需重点审查冻结发生时行为人实际获取的信息量,以及该信息是否足以指向后续交易的风险性质。
